各位教职工:
根据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以上奖励待遇仅限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请2016年1月1前已生育,子女为独生子女,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于6月20日前补办完毕。
办理方法:校工会网站—计划生育专栏--华北电力大学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办理程序—下载附件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男(女)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分别盖章--男方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后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一份交主楼D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