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工会: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表彰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教职工,做好我校2024年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教职工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送对象
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能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且未被表彰过的在职在编教职工。
二、认定条件
1. 从教年限指参加工作后在教育系统工作的时间,包括在其他系统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从教年限可以累积计算,认定时间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2.工作期间未聘任、个人脱产学习、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要减去未聘任、个人脱产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年度时间。
3.未在岗在职,受处分、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等不得推荐。
三、组织实施
各分工会通知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填写《教职工个人工作简历》(附件3),核实汇总后于6月18日(星期二)前将《汇总表》《教职工个人工作简历》(附件2、3)纸质版,盖院系公章交主楼D237李老师,同时发送所有表格电子版到4653443@QQ.com。
按通知要求报送并符合条件者经公示后予以表彰,公示后不可补报。如因个人原因当年未按时报送,可顺延到下一年报送。
附件:1、推荐表彰工作时间安排
2、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教职工推荐名单汇总表
3、教职工个人工作简历
校工会、人事处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
推荐表彰工作时间安排
时间 |
工作任务 |
实施或组织 |
6月11日 |
发布通知 |
校工会 |
6月11—18日 |
各分工会核实汇总 |
各分工会 |
9月1日前 |
审 核 |
校工会、人事处 |
9月1日—9月7日 |
公 示 |
待 定 |
发文表彰,颁发证书 |
附件2:
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教职工推荐名单汇总表
分工会:
序号 |
教工号 |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参加工作 时间 |
来校 时间 |
从教 年限 |
1 |
*** |
机关一 |
*** |
男 |
工程师 |
1993-7 |
1993-7 |
30年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单位盖章: 分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推荐范围:在职在编教职工
2、从教年限:指参加工作后在教育系统工作的时间,包括在其他系统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
3、原教育系统在编人员,经组织批准,选送到各类学校脱产进修、学习,或出国留学,或应征入伍,其学习、服役期满后仍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其他情况离开教育系统又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不可连续计算。
附件3:
教职工个人工作简历
分工会: 姓名:
工 作 简 历 |
19**.**--19**.** ****学校工作 19**.**--20**.** ****学校工作 |
填表说明:
1、请如实填写,时间(年月)、工作单位等要准确。
2、在学校工作后,个人脱产学习(或其他等)请注明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