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优生优育工作,方便教工,服务教工,现将我校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办理程序整理发布如下:
******* 注意事项!!!请务必首先阅读!!!******
1.夫妻双方签名并于所在存档单位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应如实反映真实情况,若有隐瞒,后果自负。
2.单位的含义是:具有人事档案关系的单位,所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必须为单位计划生育用章,档案不在单位由存档的人才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开具《婚育状况证明》。
3.我校女教职工应在生育前或生育后一周内及时办理“产假请假手续”,产假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不得以各种理由延时办理或不请产假,一经查出,将依照大学有关劳动纪律规定进行处罚。
4.校集体户口,无房者,子女可随集体户口落户;校集体户口,有房者,学校不予办理子女随集体户口落户。
5.我校集体户口分为西三旗集体户和回龙观集体户(子女现只能在回龙观集体户口落户,西三旗集体户教职工需首先将户口迁至回龙观集体户,方可办理)。
6.回龙观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在回龙观镇政府(回龙观中国网通大楼东侧)全程办理,电话:81749061。
7.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校工会——主楼D0237房间办公,若依照此程序办理有何不便,请及时联系修改,电话:61772310 李老师。
8.最新计生政策和其他特殊问题可查阅:北京市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事指南 http://cpjsw.bjchp.gov.cn/tabid/902/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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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的程序及所需材料需知: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
办事依据: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
办理条件: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办事方式、程序和所需条件:申请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网上登记
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syz.bjchfp.gov.cn)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办理时限:登记后3个工作日
登记要求: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
二、《围产期保健登记》办理程序:
我校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在怀孕3个月内——→到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怀孕、预产时间——→持《生育服务证》——→到户籍所在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期保健登记。
三、产假、陪产假请假程序:
我校女教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原则上不再增加产假,如有特殊情况不适宜工作的,由三甲或分娩所在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校医院审核,所属部门领导批准,可增加产假一至三个月。
请产假、陪产假——→下载《产假、陪产假请假单》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后经所属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到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批准——→一份留存,一份交人事处劳资科。
《产假、陪产假请假单》下载:附件2
四、新生儿入户程序:
为新生儿办理户口时应持的证件、证明包括: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予以变更);
2.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补办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登记联系单》;
4.婴儿生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婴儿父母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集体户口适用);
五、产假、陪产假销假程序:
产假、陪产假结束后——→本人回所属部门销假——→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销假——→到人事处劳资科销假。
六、生育子女登记:
根据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1、2016年1月1前生育,子女为独生子女,可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上奖励和优待(托幼管理费:7个月-6岁期间每个月50元随工资发放;独生子女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为:300元/年)。发放时间自登记之日计算,不补发。
办理方法:下载附件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男(女)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分别盖章--男方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后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一份交主楼D237。
2、2016年1月1前生育,子女为非独生子女或2016年1月1后生育,将子女户口卡复印件一份交主楼D237,在工会登记后可享受子女(7个月-6岁期间每个月50元随工资发放的)托幼管理费,发放时间自登记之日计算,不补发。
七、我校教职工在合同医院实施有关计划生育手术的,持手术费收据,先到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盖章,再到校医院依照我校《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报销。
八、其他有关计生问题可咨询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华北电力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