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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文件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高等学校工会干部配备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 2001-09-17 撰稿人:

各高等学校党委、工会:

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党组《关于抓紧基工会领导班子的报告》(京办发[1985]17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华总工会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工会干部配备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贯彻施行。

鉴于新时期工会工作任务的加重,学校工会委员会还要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任务的情况,各校在调整领导班子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好工会的领导班子。凡是基层工会领导班子不符“四化”要求的,都应结合改选或整顿重新调整。校工会委员会主席最好是专职的。校工会主席的选配,需经上级工会同意,并报市委教育工作部审批。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部

北 京 市 总 工 会

一九八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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