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校教代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理》等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教代会工作提出如下评估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着以评促进、重在建设的精神,通过对高等学校教代会工作进行评估,推进学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工作,努力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实在实处,确立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推进高等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高校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入。
二、评估内容
(一)树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学校的思想,确立了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监督中的地位。具体标准为:
1.学校党委切实加强教代会的领导,纳入党委工作日程,建立和健全领导全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协调处理好教代会在远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2.学校行政领导尊重教代会,依法保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为教代会工作的开展在人、财、物、诸方面提供必要条件。
3.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把做好教代会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
(二)坚持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具体标准为:
1.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点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一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教代会建立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定期参加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注重提高教职工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具体标准为:
1.工会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职工代表,提高代表的素质。
2.教职工代表能以主人翁责任感自觉履行代表权利义务,积极参与民主管理。
(四)建立、坚强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落实。具体标准为:
1.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列》,结合实际,制定了本校教代会条理细则和教代会议事规则;根据需要建立了提案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应制定了其工作职责及工作规划,坚持正常开展工作;重视代表的提案,对代表的提案及时认真的处理。
2.教代会按期换届,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做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3.建立了校、院(系)两级民主管理制度,实践民主管理网络化。
三、评估方法及步骤
评估分自查、检查、总结三个步骤进行。采取以学校自查和上级组织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评估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评估结束后,由评估领导小组对学校提出评估意见,评选出高校“教代会工作先进单位“、教代会工合格单位”,并颁发证书。对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改正。
四、组织领导
进行评估时,由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组成工作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工会),负责有关评估的具体事宜。
附: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工会
19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