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利的制约机制。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促进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结合北京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在教育系统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民主监督、保证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正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我市教育系统要通过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调动干部和教职工两个积极性;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提高广大干部和教师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自觉性,加强教育系统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调动社会各级支持教育的积极性,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范围
教育事业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范围确定为:全市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凡属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都要向社会公开。我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办事依据的法规法律规章及具体操作标准;机关和学校制定的具体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及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处理结果;有关工作记录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办法。为了把公开办事制落实到实处,结合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教育系统当前实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重点是:
(1)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政务、校务工作计划,各项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2)教育经费及其他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
(3)干部与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批等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
(4)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及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方案、投招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守结果及工程决算;
(5)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6)教职工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职工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向社会公开的项目:
(1)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程度、考试的规程及利益记录的结果;
(2)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受办的项目,接受社会及公民个人捐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毕业分配、就业、特长生、保送生的推荐;
(4)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举报电话。
四、“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要把全面推行校务公开与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不断补充和丰富教代会的内容,拓宽教代会的工作领域。在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的同时,要根据群众可知情、能参与、便于监督的原则,采取多种公开形式。
(1)各种会议形式。如以教育系统市、区(县)教育工作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纠风工作会议等形式公开政务;各级各类学校以全体教职工大会、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中层干部会、学生大会和家长会等形式公开校务。
(2)视听查询系统。设立公开栏、发放咨询材料、宣传资料和办 事手册,有条件的可开通咨询服务电话或者建立电子咨询系统,还可利用挂牌服务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3)传播媒体。 要充分利用北京比较开 放、发达、先进的传播媒体,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发布会等形式公开发布有关信息,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教育系统政委活动和校务活动的内容。
(4)其他形式。领导干部接待日、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督举报信箱等。
五.推行“ 政务公开、校务公开” 的基本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事关首都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一定要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指定工作计划并计划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在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本单位的公开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核减度检查。北京教育系统成立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各种五岭的小组,组长由市教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教委一名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教育工委一名副书记、市教育工会主席、市委教育纪工委书记、是市教委办公室主任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市教委办公室、法规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