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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工会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6-01-14 撰稿人:

各分工会、全体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印章管理,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印章使用安全、合法、有效,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华电党政办〔2024〕1号),结合工会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办法经2025年工会第十届工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2026年1月14日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印章管理,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印章使用安全、合法、有效,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华电党政办〔2024〕1号),结合工会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工会印章包括工会公章、经审委员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华北电力大学工会委员会”印章作为工会公章,代表工会的法定名称,体现工会的权利、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工会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介绍信、证明、证书、申报材料、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的文本等。

(二)“华北电力大学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印章作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是工会经审业务行政章,用于处理工会的校内经审业务。

(三)“华北电力大学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为履行工会财务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工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党政办公室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制作。

第五条 工会印章的规格、样式按《华北电力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工会印章刻制完成后,党政办公室负责留存印模、登记备案并发布启用通知,之后即为正式启用。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工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或其指定人员管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管理。

第八条 印章管理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且管理人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注意印章保养,确保用印质量。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九条 印章若遗失或损坏,须立即向校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报告,按流程申请配置新印章,并由党政办公室公布原印章作废、收回损坏的印章。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因病、事等原因离岗或进行工作交接时,由相关领导指定专人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告知印章使用注意事项。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交接单,登记交接日期、管理印章类别,交接人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一条 工会常务副主席负责校工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事项审批,经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经审委员会公章的事项审批。事项审批应对用印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完整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负责印章的用印、登记及记录留存。印章管理员应亲自用印,负责核对用印材料与审批情况的一致性。印章管理人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用印后详细记录文件名称及用途、用印数量、用印日期、申请人等信息。公文、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等重要材料应留存复印件,相关登记簿等材料应立卷留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合同、证明、证书等空白载体上预先加盖工会印章。

第十四条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保管场所外用印的,必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至少派2人监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北电力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印章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                                     2026年 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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