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分工会、全体会员:
为加强华北电力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规程经2025年工会第十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7月17日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北电力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华北电力大学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大力推进服务化、体系化、品牌化、创新化、数智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女职工组织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奋斗。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团结引导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教育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职工队伍。
第五条 推动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按照学校中心工作总体布局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把握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主题和方向,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
第六条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女职工的关爱服务,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
第八条 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围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内容,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九条 推动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全面发展的校园环境,发现、培养、宣传优秀女性人才,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参与相关的评优表彰。
第十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在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问题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各二级分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注重提高女劳动模范、一线女职工和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者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干部或女教师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女职工委员会的专、兼职干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其改选换届与同级工会同步进行。在任期内,当委员岗位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或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聘任予以增补。
第十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和相关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各分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女职工委员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北电力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工会第十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 2025年 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