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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工会会籍及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6-01-14 撰稿人:

各分工会、全体会员:

为规范我校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及会费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北京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办法经2025年工会第十届工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2026年1月14日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会籍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及会费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北京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籍管理。

(一)新会员入会。

中国大陆地区的事业编制(含B系列)教职工在入职时直接办理入会手续,成为工会会员。港澳台地区和外籍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可自愿申请入会。

非事业编制(含C系列、自聘及其他类型)教职工在校工作满半年或已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后可自愿申请加入学校工会。

(二)会籍变更。

会籍转入。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如此前已加入工会,在办理入职手续时需同时办理会籍转入手续;如此前未加入工会,参照新会员入会办法执行。

会籍转出。教职工调离学校或不再续聘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会籍转出手续,以便新单位工会予以接转。

第三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标准。事业编制(含B系列)会员每月会费为月工资前两项合计*0.5%,非事业编制会员每月会费不超过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0.5%、按每月10元执行。

(二)会费收缴。新入会或年内只有部分月份在校工作的会员(因出国或国内进修等原因外派),各分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该会员实收会费(实收会费=会费标准*新会员月数或在校月数)。其他会员按照应缴月份缴纳会费。

(三)会费使用。会员会费第二年全额下拨至各分工会作为活动经费使用,具体支出参照《中国教育工会华北电力大学委员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华电工〔2024〕28号)。

第四条 以上条款如遇上级文件有关精神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华北电力大学工会                                           2026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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